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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清理结果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昌州质技监法„2009‟27号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局机关有关科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制度通知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9月24日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第三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篇: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九月十三日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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