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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 第一篇: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时间:2011年10月27日来源:机构监管部第一条为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指导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并有效防控风险,在总结分析证券行业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创新,是指证券公司为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探索推出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业务(产品)的行为。第三条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各证监局)应当积极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氛围,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一)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该创新事项已经监管部门同意,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及时报告、迅速纠正,主动完善创新方案,并平稳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不予追究。(二)根据创新试点的不同阶段和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降低初期确定的、高于常规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发挥风险监控作用的前提下,适应证券公司创新需要。(三)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设计考核证券公司创新能力的指标,通过考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的竞争性、成长性和业绩等要素综合考察证券公司创新能力。(四)积极研究探索创新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先行先试并取得成功的创新业务(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后再向行业推广;证券公司创新方案在向行业推广前属于商业秘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公司允许不得泄漏方案的具体内容。(五)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六)鼓励证券公司建立促进创新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二)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三)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措施。(四)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五)其他必要的审慎性监管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合规。创新应当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创新方案应当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以创新名义逃避监管、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形。(二)市场有需求。创新应当以客户为导向,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发挥证券公司市场中介功能,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三)公司有能力。创新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资本实力、经营能力、专业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团队建设、技术条件满足创新的需要。(四)内控有配套。创新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业务规则、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务实、合理。(五)风险可控制。在创新业务开展前,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六)客户权益有保护。创新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选择有风险认知和承担能力的客户,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七)外部监管有保障。开展创新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及时主动处理并报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测、评估工作。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以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一)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识别、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地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产品)创新管理制度,明确创新在立项、设计、论证、决策、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创新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前、中、后台的协调配合和分离制衡机制。(三)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创新风险做到准确识别、实时监测,创新业务(产品)的风险敞口应当始终控制在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水平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做到创新过程全覆盖。创新方案形成过程中,应当对各个环节的合规性予以评估和审查;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创新方案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创新业务启动后,应当加强日常运营的合规管理。(五)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创新业务(产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六)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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