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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信息中心的职责为专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章网络管理第四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淫秽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公司相关的非法和虚假消息,不得在网上泄露公司的任何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第五条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第六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第八条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九条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第十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信息设备申请表》。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第十二条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张贴IT设备卡。IT设备卡作为相应设备的标识,各终端用户有义务保证贴牌的整洁与完整,不得遮盖、撕毁、涂画等。第十三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子公司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公司或合作单位自行负责,但若有需要,信息中心可协助处理。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擅自外接电源开关和插座;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排。第十五条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中心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中心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再行支配。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中心。经信息中心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中心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八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第十九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部长,由部门部长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行政人事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第二十条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一条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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