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x / 文档详情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8
约1.5万字
约28页
0
27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x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2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26条,是由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第1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着重强调了各级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对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共6章46条,于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10日《国委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第428号令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自2004年12月10日起开始施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共15条,国务院第357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着重强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征收程序和违规应受到的处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7章四十一条,由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二)生育政策目前执行的生育政策,主要以省条例为依据。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1、生育一孩应具备的条件(1)达到法定婚龄:男方22岁,女方20岁。(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服务证》。2、生育二孩应具备的条件(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③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即非转农),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居民因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即农转非),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重新组合家庭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1)“重新组合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再婚组成的家庭。(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3)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一方的子女判给另一方抚养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育两个孩子(含收养子女),虽然离婚时孩子都依法判给了对方抚养,重新组合家庭后,即使一方是初婚或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也不得生育。(6)重新组合的家庭,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给了各自的对方抚养,按年龄最小的一方子女计算间隔期;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且属重新组合家庭成员,另一方生育的一个子女依法判给对方抚养的,按照家庭中子女的年龄计算生育间隔期。4、其它规定(1)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需年满24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晚婚晚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生育或者再生育: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主要是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实际工作中,禁止大月份引产,特别是计划内引产,确需引产的必须经县以上医疗单位鉴定,县计生局批准。②故意致子女残疾或者死亡的;③自报子女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④遗弃子女的。(3)夫妻一方为外国或者香港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侨属、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国家计生委[2002]34号)(三)法律责任1、违反生育政策的法律责任(1)因本人原因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2)符合国家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经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而生育的,征收夫妻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3)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4)城镇居民违反州《条例》第33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文档大小:27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