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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2 第一篇: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2论中国古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摘要:科举考试制度是中国古代自隋唐至清朝的主要选官制度,科举考试决定着士子的前途命运,因此一些考生想方设法舞弊,朝廷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同时也为了能够录用真正有才能的人,针对不同的舞弊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杜绝舞弊的措施。并且随着舞弊的方法越来越多样化,杜绝舞弊的措施越来越多,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关键词:科举考试杜绝舞弊科举考试制度是选用官员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金榜题名或名落孙山,是决定士子前途命运的大事。学而优则仕,考试跻身仕途成了千百年来读书人终生追求的最高理想。为了能够金榜题名,于是有不少考生铤而走险,不惜违规犯禁以求功名,科场舞弊现象就不可避免发生。为了杜绝考生舞弊,保证科举的公平性,从科举诞生之时开始,各朝各代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舞弊,并且随着考生舞弊方法越来越多样,防范舞弊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下面我就谈谈中国古代主要通过采取哪些措施来杜绝科场舞弊的。一、唐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完善考试程序,建立考场规则。唐代科举考试规定,参加朝廷省试的考生要在当年的十月来长安尚书省报到,交纳文解和家状。文解是各府州发给举子的荐送证件;家状为举子填写的本人家庭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籍贯、三代名讳、是否改名,如曾任官职,还要交纳历任文书。先由户部集阅省查后到主考机构投送上述证件、表格。唐代主考机构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年间改由礼部侍郎负责。如果举子的家状填写不当,就有可能取消考试资格而被“驳放”。同时还要填写在京师的居住地点,并结款通保。当时的通保有两种:一是同考举子三至人互保,一是京城官吏担保。如果发现一举子弄虚作假或考场舞弊,“其同保人三年不得赴举”,如系官吏则“贬所保之官”。省试时考场内部都用荆席围隔,考生们坐在廊下答题。考生进入考场时,须自带水、炭、脂距、餐具等,经胥吏唱名、搜检衣物,方依次入场。同时规定若凡礼部主考官之亲属应试,必须回避,令其到吏部由考功员外郎主试,及第者由吏部侍郎复核,称为“别头试”。举子入场要搜身除进士科试诗赋时允许带《切韵》、《玉篇》等工具书外,严禁携带其他书籍。否则,一经查出举子受罚,保人贬官。考试的时间是白天一整天,若白天未完成答案,允许日幕后烧烛三条,但不能离开考场。帖经、杂文、时务策的进士三场考试需分三日进行。以上所述的科举考试规定表明唐代为了杜绝舞弊所采取的措施有:考生要填写家状,要结款通保,考场内部用荆席围隔,考生入场时须搜身,并且只能带规定的东西入考场,考官之亲属应试是参加“别头试”,考生白天没考完晚上接着考时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二、宋代科举考试舞弊的杜绝针对科举考试存在的诸多舞弊现象,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就开始改革,逐步完善科举制度的法规建设。至北宋中叶,各项制度基本确立,成为科举选官制度的有力保障。其具体主要措施有:停废唐代科举考试中的“公荐”制度,排除公卿大臣对考试过程的干预;严格考试制度和法规。(一)停废唐代科举考试中的“公荐”制度,排除公卿大臣对考试过程的干预唐代科举考试盛行“公荐”制度,即主考官不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可以兼采举人在社会上的德才威望,编出名单顺序,称作“榜帖”以供录取时参考。这一制度本可以减少单凭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弊端,有利于举荐贤才。但是它也为官僚权贵请托营私大开方便之门,使权贵子弟在科举考试中占有很大优势。宋代沿用唐制,仍实行“公卷”及公荐之法。由于此法给请托留有可乘之机,“公荐”实际上很容易变成私荐,成为权贵把持科场、培植私人势力的温床。为了改变因私荐人的状况,太祖乾德元年(963年)九月,赵匡胤下诏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而纳“公卷”之法直至真宗朝尚未废止。景德二年(1005年)十二月,礼部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或为佣书人易换文本,是致考校无准。”建议:“自今并令举人亲自投纳,仍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即所试文字与家状字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用不得赴举。”其知举官则提前一月入贡院,“考校公卷,分为等第,以备参考”。随着科举制其他条例如糊名、誊录法的实行,录取几乎全屏科场考试,因此元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最终“罢天下举纳公卷”④。至此科举考试完全以考试成绩决定去留及等第,彻底排除了荐举制遗风的影响,排除了权贵对考试过程的干预。(二)确立殿试制度皇帝亲自在殿堂主持科举考试的制度称为“殿试”。唐朝时,武则天曾亲自测试诸州贡士,但只是偶而行之,相当于省试,而不是在省试之后由皇帝主持的殿试。而真正作为一种制度,殿试开始于宋代。宋太祖为贯彻文臣治国的原则,非常重视科举选官,但是取士之权掌握在贡举官手中。虽罢“公荐”之制,仍难免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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