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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参考规章和自律规则 第一篇: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参考规章和自律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参考规章和自律规则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2.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4号)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6号)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5号)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12月27日中证协发[2013]231号)8.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31日)第二篇:2014nian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参考规章和自律规则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第五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第六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1—第七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八条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2—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第十一条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资者网上申购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新发行股票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一)公司控股股东;(二)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三)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四)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五)上述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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