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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篇: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级终审制度等。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法治环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行政干预阻碍司法公正审判。当重权在握的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或者面临败诉危险时,往往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而是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力迫使法院或者法官就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当权者的行政干预。其次,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地位低,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政法治秩序。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一方面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易生歧义。另一方面,被告主体资格不便确认。四、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规定了四项强制措施,但间接强制措施多余直接强制措施导致了在行政审判中存在大量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使得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行政诉讼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例如,改革法官制度和法院审判体制,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法院能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将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合理界定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原告范围;简化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规则,便于认定被告;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执行措施,重视制定完善的制裁法律;借鉴国外有效的行政执行措施等,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行政诉讼法的监督和规范功能,进而推动行政法制化进程。第二篇: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汪栋、沈盼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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