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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篇:试行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级纪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运用情况;对下级部门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应当设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置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批复的编制,严格按照条件从内部选调或向社会招考录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审计机关应每年根据委托审计任务量计算审计成本费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报告,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专项拨付使用。第二章审计管辖与权限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领导干部,省直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实施;(二)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需报省委组织部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各市、州、县、区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所在地审计机关实施;(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有管理权的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该审计机关也可以根据委托,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实施;(五)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第九条根据工作实际,省审计厅可以将其受托的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抽调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一)被审计对象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二)被审计对象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三)被审计对象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四)被审计对象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被审计对象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六)其他情况。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果被审计对象的组织管辖与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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