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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篇:试点工作操作办法旬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办法为切实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县政府2012年8号常务会议纪要及《旬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决定在我县湫坡头镇、排厦社区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为此特制订如下工作办法:一、登记发证试点的范围及重点湫坡头镇、排厦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具体包括:1、村集体所有土地;2、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3、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本次所有权调查的重点是查清两条界线:一是国有和集体的界线;二是镇、村、队的界线,并对原有的村队界线数据进行核实、补正和确认。二、登记发证的原则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2、依法确权的原则;3、沿用性的原则;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三、试点登记发证工作方法及步骤1、准备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调查计划和踏勘设计、收集土地权属资料,制作工作底图、印制相关表格及培训材料,并做好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调查的人员除各村组指界人外,还有镇社区的工作机构人员。镇社区的工作机构由外业调查组和边界争议调处组组成,外业调查组每组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熟悉地形图知识的技术员和两名勘丈人员、两名打界桩人员,边界争议调处组保证有两名熟悉纠纷调处工作人员。2、权属调查。每开展一镇社区调查时,先向各村组发布通告,再按照调查计划发放指界通知书、《土地登记申请书》,根据通知书上时间现场指界、设臵界桩、界桩编号、勘丈、绘制界址点索引草图、提交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填写《边界协议书》《地籍调查表》、本宗及邻宗签字盖章。《通告》、《指界通知书》均为制式可直接引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调查计划,分片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到场指界。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权属调查以宗地为单位,即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西南角开始,顺时针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界线调查遵照以下规定: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⑵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⑶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⑸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⑺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⑼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⑽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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