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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2014年

第一篇: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2014年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6年第25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安装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及长春轻轨公司等有关部门检举、报告。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教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项目部或集团公司报告。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五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在所在局(公司)统一组织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或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在职责权限内依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4、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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