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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相关

第一篇:财产信托相关1、什么是财产信托?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2、在我国信托业高歌猛进,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隐忧,从现有的资金信托模式过渡到财产信托模式是我国信托也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信托业迅猛发展存隐忧以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清理整顿”,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1年半的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计有41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91个资金信托计划,融资规模达到了162亿元。更重要的是信托计划所运用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除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资金运用以外,还在证券投资、资本运作、企业融资以及外汇投融资等各个领域推出了各种产品。即使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于2003年出现了一定的差异,与以前相比,这种运用领域的扩张以及运用方式的差异反映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敏锐地把握住了2003年特定时期出现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的机会,创新性的推出了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满足了市场的潜在需求,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托的行业形象也逐步得到恢复,信托产品所具有的独特优越性也逐步被各方认可,推动了信托行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渗透能力显著增强。应该说2003年信托业的发展是令人欣喜的,但在信托业高歌猛进,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隐忧。通过对这些信托创新产品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信托产品创新依赖的基础是资金信托计划,而不是信托本身具有的独特的核心竞争力。由于财产信托模式实施的现实障碍,创新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依托资金信托模式在法律和市场的狭小空隙中周旋,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膨胀,累积的风险也越大。真正的创新应该是以信托业自身的独特性为基础,只有这样的创新才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这个产业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的关键。展望2004年,随着业界对信托机制理解逐步深入,以及信托业发展所涉及的监管环境和税收等外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未来信托产品的创新将更多的依赖信托自身的制度优势,在资产证券化、房地产融资等领域大展身手。资金信托仅仅是财产信托的一个品种尽管2003年信托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应该看到现有的信托产品实际上大多是资金信托计划,这一层次的产品创新是不足以支持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的。故此,信托所独具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的制度优势才是其未来发展的根本。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从投资者那里筹集相应的资金,然后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管理人去投资相应的项目如:贷款、证券、股权、债权、受益权以及外汇等。这种运作模式实质上与代客理财的信托基金的机理是完全一致的。我国《信托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信托的对象或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利)信托不仅仅包括资金信托,其还包括且不限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公司股权及其收益权、债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等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权利)的范围如上所述是非常广泛的,《信托法》甚至都没有提及货币资金,可见资金信托只是财产信托中的一个很小的可以忽略不提的一个种类或一个业务品种罢了。在典型意义的财产信托模式中,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建立的是一种他益性的财产信托关系,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后,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自身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委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法》第十六条)”,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信托公司(受托人)的风险隔离。同时信托机构以基础财产为依托,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直接转化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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