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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篇: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总则1.1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2发票(含收据)的管理2.1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2.2公司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2.2.1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2.3发票的领购2.3.1公司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2.3.2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3.3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2.4发票的保管2.4.1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2.4.2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2.4.3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2.4.4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2.4.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2.5发票的使用2.5.1发票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应设置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收取的发票及开出的发票应登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邮寄出的发票,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收取对方回执,并登记在册。2.5.2发票由指定的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售通知单、收款通知单或实际业务情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内容的发票。2.5.3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2.5.4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应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作废”章,否则不得另行开具。2.5.5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字填开时,应取得购货单位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或退回原开具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2.5.6需由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应设计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的发出时间、领用单位、领用人、发票号码,领用人员必须签字;收回发票时,应对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收回人员必须签字。发票领用人需按月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5.7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2.5.8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种发票的正确开具。2.6发票丢失的处理2.6.1丢失“空白发票”2.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2.6.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2.6.2.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6.2.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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