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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第一篇: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一、为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涉案物品是局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中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二、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时、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后,方可执行。三、局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由专人保管,凡异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必须进入仓库保管,对大批量涉案物品进库却有困难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可在其他地点进行保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仓库保存涉案物品。四、仓库保管员要认真保管涉案物品,不得丢失损坏,私自变卖涉案物品。五、对涉案物品处理,按局制定的《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执行。第二篇:物品保存保管安全制度物品保存保管安全制度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根据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合理、有效地使用仓库面积。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资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等相关信息。仓库管理员对所经管的物资,应以有利于先进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的方式位置。物资存放是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第9条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仓库管理员整理该仓储保管物资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报表的登录等业务,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账。仓库管理员对于所保管的库存物资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库随时接受单位主管和财务稽核人员的抽查。每月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1.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2.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账,保证账表、账账、账物相符。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抽样取证的物品和罚没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暂扣”)的物品是指依法实施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或扣押的物品。抽样取证的物品是指行政执法中为提取证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抽取的物品。罚没物品是指依法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涉案物品出入库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和处置程序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调换、私自出售罚没物品,不得在行政执法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变价款。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或租用涉案物品保管仓库或专用场地,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代行保管。在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时,应当使用区局统一格式的文书。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明确办案机构负责抽样取证和暂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当分离。财务机构负责对罚没物品的拍卖定价、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对拖延上缴变价款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涉案物品的法制监督,并对办案机构和拍卖机构上报的罚没物品材料进行审查,经案审委审核决定后,制作相应文书分送财务、拍卖机构以及办案机构。第二章抽样取证和暂扣物品管理第六条抽样取证物品的管理由办案机构负责,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上报审理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抽样取证物品移交保管员登记入库,统一管理。第七条依法予以没收暂扣物品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抽样取证物品随同暂扣物品一并予以没收。依法不予没收的抽样取证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后将抽样取证物品返还当事人,或者将物证证据固定后及时返还当事人。第八条暂扣物品的管理由办案机构负责,采取强制措施时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可以先实施强制措施,24小时内报请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第九条暂扣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第十条对暂扣的物品,依法不予没收(销毁)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开具《涉案物品清单》,予以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返还行政相对人。第三章罚没物品管理第一节罚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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