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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篇: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第七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八条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第十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第二十四条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干净、场地清洁。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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