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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第一篇: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在我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石漠化地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木本药用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干鲜果经济林、花卉及观赏苗木、森林蔬菜等特色优势资源以及有利于改善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国家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第五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第六条对林业龙头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申报的贷款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第八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择优选择重点项目联合行文逐级申报。省林业厅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市(州、地)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第十条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由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第十一条省林业厅对各市(州、地)及直属单位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与拨付第十二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各市(州、地)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本年度贴息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个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及时拨付(兑现)贴息资金。对农户个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采用“一折通”进行兑现。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贷款项目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第十六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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