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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选调生管理办法 第一篇:贵州省选调生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有较搞思想文化素质、与广大基层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标准、公开考试、确保质量;(二)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择优选调;(三)立足基层、严格要求、分级管理;(四)遵循规律、加强培养、适时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主要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第四条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含其他硕士、博士培养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纳入选调范围。第五条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一般应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四)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身体健康;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年的选调生数量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性、少数民族选调生要有一定数量。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计划。每年底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选调计划;发布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选调生招录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报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方面的人选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核;笔试。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选调生笔试;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省委组织部根据选调条件,对通过笔试纳入面试考察对象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面试考察;体检。根据笔试、资格审查和面试考察情况,确定体检对象;确定选调名单、落实工作单位。根据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和体检的情况,提出选调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束后确定选调名单;分配。坚持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提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签定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由省委组织部与选调对象签定,并由选调对象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盖章确认。就业协议签定后,选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调,学校也不得对选调生另行改派初任培训。选调生在上岗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派遣及档案转递。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转递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及时转递到有关县(市、去、特区)党委组织部。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和进行公务员登记。选调生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接收单位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第三章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心路子。市(州、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地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掌握选调生总体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面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时对选调生进行跟踪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形成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与鼓励,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出现的苗条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第十一条选调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其中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含试用期),两年内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市(州、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五年内不得跨省调动,工作特殊需要的,需报省委组织部同意。第十二条选调生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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