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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最终定稿)

第一篇: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发布日期:2013-12-25来源:贵阳国家高新区字体:【大中小】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措施。第一章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系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高新区注册、依法纳税、并以为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体。主要包括:(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发及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第二章开办奖励对入驻园区在高新区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开办资金奖励。第二条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注册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对没有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拟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允许企业的注册地址、使用已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园区内允许注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第三条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自设立之日起经营满一年的,经高新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条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将运营及结算总部设立在高新区,正常经营并纳税2年以上,在园区内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按照所购办公场所总房价20%的比例给予补贴,分三年按平均比例予以兑现,购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购买办公场所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且购房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补贴购房总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按企业入驻先后,当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面积达到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后,该条优惠措施自行终止)第五条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内租用办公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的,经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下列规定对租金给予补贴。(一)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二)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经认定,按建设或租用面积总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3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60%的租金补贴;(四)年交易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80%的租金补贴;(五)年交易额为人民币12亿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六)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三年内每年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七)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或持有企业股份超过15%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三年内不超过100%的租金补贴,支持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第三章发展扶持第六条对新入驻园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高新区区级留存部分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具体为:第1-5年100%,第6-10年50%。第七条对于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参与主办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重点展会,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机构参与承办的,给予承办机构专项经费支持,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以内的支持,一年对同一企业展位费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获得省市有关部门展会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支持。第八条入园后的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分别按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1:1和省级扶持资金的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支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四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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