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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人民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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