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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篇: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附件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各种奖励、资助方式,激励家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生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可给予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以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临时性难关。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第十四条特殊困难补助应通过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进行,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里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第五章学费减免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十七条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第十八条实行学费减免的对象、额度及申请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七章相关措施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4年秋期学期起开始实施。贵州省教育厅、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计发〔2006〕7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自己的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同时报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利济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一、帮扶对象。家庭贫困学生中的下列情况:1、革命烈士子女2、孤儿3、残疾人(父母均残疾或其中一人残疾且家庭无经济来源)子女或学生本人为残疾;4、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的学生及由于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6、家庭无经济来源:农村,指父母没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只有口粮收入;城镇,指父母下岗、劳动能力较差。二、帮扶程序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审批、发放由县帮扶贫困中小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区教育局具体操作,学校负责本单位家庭贫困学生的调查、申报及助学金发放工作。资金必须坚持“扶持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原则。(一)审批程序1、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召开学生大会、学生家长(监护人)会,把帮扶家庭贫困生的对象、标准、程序等向家长(监护人)及社会公开。2、由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能证明申请理由的有效证件交申请学校。需提供的主要证件为;革命烈士子女,需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孤儿,需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人子女,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需村民委员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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