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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促进资金周转,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资金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票据、财务印章管理、资金余额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票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筹资仅限于债务资本筹资,不含权益性资本筹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员企业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控制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能够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统一调度、分级授权、讲求效益、防范风险。即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调控;实行分级授权审批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管理、监控、检查、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九条公司对筹资实行预算控制下的集中管理和总额管理。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一切筹资行为,均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筹资。第十条筹资预算的编制: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需求拟定次年度筹资预算。筹资预算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利率、筹资渠道、筹资类型、担保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年度筹资预算的审批:财务部将拟订的公司年度筹资预算报告报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批准,形成下一年度筹资预算。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筹资事项。第十二条筹资办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筹资计划及月度资金需求与银行商洽借款金额及期限,拟定借款合同报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审批后取得借款。成员企业根据年度筹资预算自行与银行办理筹资事宜。第十三条成员企业因资金临时周转需向公司借款的,需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授权人审批。第十四条公司对总部及各成员企业的超过年度筹资预算额度的借款实行“一事一批”,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批准。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建立筹资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借款本息。台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第十六条财务部应依据借款的实际天数与筹资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支出,确保计息准确。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提前预警、报警,防止资金链断裂。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外的资金支付需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资金支付办理程序:一、填写支付申请:用款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用款申请》。申请须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资料。二、支付审核与批准:经办人员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将用款申请交予审批人员签字确认。若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支付办理:(一)财务部经办会计人员受理业务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对支付依据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审查。支付依据不充分的则退回业务部门要求补充完整;(二)经办会计人员将初审通过的《用款申请》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三)经办会计人员根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填制会计凭证并转交稽核会计;(四)财务部出纳根据经稽核会计审核通过的凭证及《用款申请》进行付款。第十九条公司备用金分为个人差旅费备用金和非差旅费备用金两类:一、差旅费备用金的借款与核销按公司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执行;二、非差旅费备用金借款是员工因办理公司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借款人应将借款事由、用途、还款时间等详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交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借支。借款人须在约定的事项结束,取得相关业务单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仍未核销备用金的责任人,由财务部责任会计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长及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分月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第四章现金管理第二十条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转账结算。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不得擅自挪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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