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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篇:赫章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赫章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机监理站及各单位和各乡镇农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站及各单位和各乡镇农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分别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责任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对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1-件,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3)研究并解决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4)适时主持召开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农机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的其他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站及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乡镇有关负责人忽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农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赫章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篇:农机安全监理制度怀集-1-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首问责任制度1、服务对象到我站办理事务所遇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办事人员,当服务对象询问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关的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能回答的都必须作出回答。3、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属本单位管辖的,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将其带领到办证厅的相关“岗位”办理。4、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本单位管辖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员到所管辖的单位办理。如首问责任人不了解该事项属哪个单位管辖的,应积极帮助了解打听。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一次性告知制度1、工作人员在收到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后必须当即进行检查,查看所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填写不清,应允许申请人修正补填;若申请材料欠缺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并出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材料清单及式样,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2、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即受理。若不能即时办理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其递交的材料时,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监理站业务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收件人姓名及时间。3、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相关文件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加盖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业务专用印章。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限时办结制度1、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2、有特殊情况需超越承诺期限的,需详细说明原因。3、办事结果应当以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站投诉监督制度县农机监理站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电话:5523453,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怀集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有过有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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