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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三门峡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三劳医字[2001]第0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外转费用支出,根据(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而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转诊转院包括内转和外转。内转是指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诊转院,外转是指向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外转诊转院。第三条对于内转,下级与上级、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双向转诊转院,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要征求参保人员意见,并主动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妥善安排好参保人员就医;第四条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职工患病需外转的,须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再持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外转原则上限转省内上级医院。第五条门诊外转病人病情确诊后,应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和住院外转病人确需在转入地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六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期间患急重疾病以及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需要住院的,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并在住院3日内由本人或监护人通过所在单位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第七条外转病人的医疗费用先由病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将有关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个人负担比例在本地就医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第八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期间因急病在统筹区域外住院视同外转,但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其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第九条转诊转院病人执行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第十条未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和转诊转院手续不全的病人,及未办理异地安置医疗保险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实施。第二篇:转诊转院制度**医院转诊转院管理制度为了给病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受限的病人;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病人;3、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县内三级医院。三、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住院病例,需科主任同意,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急诊转院需电话报告院值班备案,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转出情况,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转出时主管医生应向随车医护人员交代病情及我院诊治情况。五、转院前主管医生应做好与病人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病人或其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患者转送告知书》签字。/3六、因各种原因,病人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主管医生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病人或家属在《泸县中医医院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七、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或享受相关政策、补助的,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并由患方书写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科室及医务科、医保办留档。八、病人转送:首先征求病人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可申请本院急诊科护送,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特殊病人,如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等由专科医生随车。九、转院病人应办好结账、医保转诊转院等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十、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十一、转市外上级医院,暂不填写《双向转诊单》。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能正常诊治的病人,非本人或家属要求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诊转院。医生私自转诊转院病员未经科主任、医务科、主管业务院长批准者处理如下:1、发现第一次罚款500元,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2、发现第二次罚款1000元在编人员到医务科待岗学习2个月,非编制人员直接解聘,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3、发现第三次者解除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若介绍病人到县内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或市内三级以下医院就诊者同上处理。/3**医院2018.10.09/3第三篇: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县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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