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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第12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第21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第四章附则第22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23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第24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第二篇: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三条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第五条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第六条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第七条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托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承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第九条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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