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辩护词—孔学纯.docx / 文档详情
辩护词—孔学纯.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8
约2.3万字
约40页
0
38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辩护词—孔学纯.docx

辩护词—孔学纯.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5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辩护词—孔学纯

第一篇:辩护词—孔学纯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孔学纯的委托,指定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孔学纯,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孔学纯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完全缺乏事实依据的,适用法律也有重大偏差。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罪名,其论证缺乏说服力。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孔学纯的非法经营罪罪名不能成立,他是完全无辜的,因此本辩护人为孔学纯作无罪辩护。一、对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理解要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就会造成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效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无意中成为华势力的同盟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全文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虽然公诉人只是笼统地指控孔学纯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没有明确指出相应款项,但是根据本案并不涉及该条前三项的事实,可知公诉人实际上适用的是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空白罪状条款,这就实际上使公诉人的指控完全没有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这一项的批评相当激烈,其主要观点是:“非法经营罪”该项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其实质是授权政府制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违反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宪法原则的。“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受到的第一重诟病,主要是因为其外延不清晰,从而极易导致滥用刑罚的“口袋罪”,造成冤假错案,形成为渊驱鱼的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只要某项犯罪的外延不清晰,事实上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而强加于不特定公民刑罚,就是错误的处罚。“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还具有另一重更严重的弊端,不但违反“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更违反了宪法原则和基本的法治精神。它是一项所谓的“行政罪”。“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在《刑法》第96条中被界定为“非法经营”之“法”,不是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而且包括了“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就意味着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事实上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决定的。“罪刑法定”之法,是单指刑法。但在“非法经营罪”下,政府颁布、修改或废止一项行政法规,就可以决定一种经营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注意不是违法)。在这里,刑法给出了一个针对公民的“空白罪状”,刑法放弃了“罪刑法定”这一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权力无端给予刑事处罚的根本原则,预先授权政府可以随时制定或改变罪与非罪的标准。在本案中,更为荒唐的是将这种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转移到由出版行政部门的两个工作人员(即两个鉴定人)来行使,这尤其是将行政权力在司法活动中滥用至无以复加的程度。对于这一空白罪状,不少法学专家表示了强烈的批判和无比的愤慨。这些专家的意见无疑是有道理的,是正确的。但是,他们的愤慨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否定,政府的定罪权被取消,这一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认识,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还有注意不到之处,以至于表现出不该出现的愤慨。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容挑战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四)项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和罪状,根据这一原则,就“不得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查看更多
觅松****哥哥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辩护词—孔学纯

文档大小:38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