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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模版) 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证(模版)辐射安全许可证一、许可事项(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三、实施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四、许可凭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五、许可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六、需提交的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机关法人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四)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资质证件;(五)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六)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许可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的事故应急方案;(七)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各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七、许可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2、受理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八、许可收费无许可收费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告,网址:http://十一、监督管理(一)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将许可证正本悬挂或者张贴在醒目位置,并接受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联系电话:63625751第二篇:《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5)其它相关材料。原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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