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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技局职工休假请假制度 第一篇:连云港市科技局职工休假请假制度连云港市科技局职工休假请假制度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现对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予以修订。一、休假制度(一)国家法定节日1、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二)公休假1、机关职工(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5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6)参加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当年不享受休假。4、单位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每年初编制本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分期分批休假,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休假天数的前提下分期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于次年安排补休。已列入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5、县处级干部休假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6、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紧急情况,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安排,提前结束休假,事后安排补休。(三)探亲假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县级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正常的交通工具在公休日不能到达),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夫妇只能一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职工休探亲假须以书面形式向处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5、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四)婚假1、婚假是指单位职工结婚而享受的假期。法定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共15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婚假期间如遇公休假和法定节日,不顺延。4、职工休婚假,须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五)女职工产假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1、产检假(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2、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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