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退休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案例 第一篇:退休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案例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2007年5月27日,李某驾驶的粤BMXXXX号轿车自南向西行驶时与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即送往B大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7年6月29日出院。2007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F支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25日,广东N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受害人张某于2007年9月20日将肇事者李某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769.8元。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系退休职工,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3444元,因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和住院病例资料均显示原告受伤时已是退休职工,原告本不应存在误工损失情形,因此,在原告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确系存在误工费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以确认。【分析】,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shanghai/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其应证明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有正常的工作或劳动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由于事故的发生,导致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即受害人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相应减少的误工费。那么,如果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能主张误工费呢?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离退休人员不需要进行劳动工作但是可以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费。本案的张某即为此种情形。但是,离退休人员并非绝对不能主张误工费,只要伤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损失。第二篇:退休人员车祸受伤索赔误工费获支持退休人员车祸受伤索赔误工费获支持案情周海凡退休后在湖南老家开办了一家诊所。2005年2月20日,75岁的周海凡驾驶助力摩托车与王颜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周海凡受伤。株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颜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海凡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海凡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60余天,再转家庭病床治疗,法医鉴定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全休180天。2005年11月18日,周海凡到株洲县法院起诉王颜军,要求其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一切损失36929元。12月15日,周海凡得知王颜军的小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颜军和保险公司认为周海凡提出的误工费损失没有依据,理由是周海凡虽开有一家诊所,但他是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治疗和全休期间所享有的退休工资也不会减少,因此没有这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王颜军和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海凡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但其在受伤前仍从事社会劳动,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会减少的事实,一审法院比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赔偿正确。★法理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条中的“公民”是指一切自然人,退休人员自然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公民之一,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中的退休人员是可以请求误工赔偿的适格权利主体,作为致害人自然成为赔偿义务主体。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

春景****23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