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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复核人:,男,汉族,197年月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8,住市区镇村22-1号,电话:。复核请求请求撤销交警公交认字[201]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201年月26日1时39分,申请人驾驶号小型轿车,由收费站往方向行驶,途径高速公路下行KM+450M路段时,遇突发情况(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其驾驶视线),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紧急措施,当事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行驶在第四车道的号重型厢式货车,与号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乘车人、余、黄不同程度受伤,乘车人死亡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年月2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二、复核理由根据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痕鉴字第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本起事故的起因是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引擎盖在交通事故前并未闭合,造成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申请人驾驶视线造成的,事故中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的操作应属正常的应急措施,号小型轿车存在的机械故障是本事故的起因,本事故系由车辆技术性能引发的事故,鉴于此,本事故应当被认定为意外,属偶发事件。交警部门据《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失公正,应当给予改正。另从事故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当事人事故发生时,视线离开正前方,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事故认定的责任明显不符,应当给予修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迅速报警,参与抢救伤人,避免了其他重大损失,其行为也应当给予肯定。综上所述,交警高公交认字[20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归责的认定明显有失公正,当事人至少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此致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申请人:201年9月日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徐祥之父,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复核申请人,男,岁,汉族,人,住大道66号申请人不服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所作黄公交(二)认定[]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请求事项:请求撤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黄公交(二)认定[]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理由如下:一、直属二大队调查处理事故程序错误,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直属二大队警察在向申请人调查时,应当通知其父亲到场。直属二大队在没有通知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对申请人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二、直属二大队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一,申请人在事发之前一直正常行使在道路的右侧,根本没有超被申请人的货三轮摩托车的事情,恰恰相反,是被申请人超申请人的车,并不采取任何措施而突然右转弯,以致发生事故。其二,申请人没有超车,当然对申请人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肇事逃逸,没有及时抢救伤者,是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路过时碰上此次事故,也没有先组织抢救伤者,而是勘察现场,直到四、五十分钟后,等到伤者的丈夫徐学兵,从家中赶到,才将伤者送去抢救,但终因延误治疗,造成伤者殷小萍不治身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卫群肇事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伤员,直属二大队处理事故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认定显失公正,申请人不服,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复核,并准予所请。此呈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男,19年月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地址:赣州市东郊路,电话:8123138第三人:陈XX,女,19年月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贸易广场西区,身份证号:,电话:申请人因为不服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复核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与事实不符原认定书认定:“2012年6月14日7时55分左右,陈XX(对方)驾驶赣州A40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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