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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第一篇:通航建设审批流程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1.民航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2.军方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3.地方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审核备阶段一、发改部门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申请材料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3.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5.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6.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7.申请人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意见)二、住建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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