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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第八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第九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以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第二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内蒙古·锡林浩特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运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旗县市(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第三条各旗县市(区)运政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旗县市(区)运政系统投诉举报:(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各旗县市(区)运政系统不再受理投诉举报。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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