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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篇: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颁布日期:20090714实施日期:20090801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第五条建设、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地震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等已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情况及评定意见;(三)投资效果与经济效益;(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档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等情况;(五)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第九条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十条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进行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完善。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对生产性建设项目还应考核实际生产能力。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六)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七)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二)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三)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第十六条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仅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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