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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篇: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市环保局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范围,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市环保局污防科为具体责任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一、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并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和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四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第五条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处于水源保护区,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安装计划。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第七条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污染源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对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设备大修、更新的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局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市环保局编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拨付。第九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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