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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一篇: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等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住所、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五、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申请或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六、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中止、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七、对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八、对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由主张没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九、劳动者无法掌握或提供,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联的下列证据,仲裁庭可要求被诉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一)未让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请书、协议书、上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协议;(二)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发放花名册);(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工卡与考勤、加班、请假、销假、考核、考评、工时记录;(六)对劳动者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资料;(七)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有关费用、待遇的凭证或资料;(八)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劳动者送达相关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本的注明;(九)其它由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十、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十一、当事人向本会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并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申请人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垫付,否则,视为无异议。十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三日前,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十四、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十五、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证据,如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向本委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必须质证的除外。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劳仲字[]第号申请人:曹倩玉(方某){,女,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李茜伦,女,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家庭住址):申请人曹倩玉(方某)诉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受理后,由仲裁员付娆依法组成合议庭,付娆任仲裁员独任审理.曹倩玉(方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要求: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位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员:付娆书记员:董珂年月日第三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辛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OO6年10月经人介绍到某部队食堂从事面点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6日上午,辛某在制作面食的操作申,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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