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第一篇: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既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其中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制定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是重庆市建设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方面。通过调研,对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状况,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一、当前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目前,重庆市耕地总面积3078万亩,其中承包耕地面积1995万亩。农民户均耕地面积约3亩,为全国的二分之一左右。农村土地矛盾突出表现为人均耕地少、土地利用率低、产出效益低三个方面。据农业部2006年初的统计,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占承包经营耕地的4.57%;同期重庆的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13.18万亩,占承包经营耕地的5.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在全国排第10位。截止到200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为217.39万亩,占当年农村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0.84%,涉及39个区县(不含渝中区)86.35万个农户,占承包耕地农户总数的12.46%。可见,重庆市土地流转的程度在全国是居于前列的。(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1.转包。转包是当前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全市通过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总面积108.88万亩,占流转总量的50.33%。2.转让。转让这种形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多发生在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前,流转双方基本不考虑市场和价格问题。全市转让流转土地总面积37.94万亩,占流转总量的17.18%。3.互换。是土地流转初期比较流行的方式。目前全市互换流转土地总面积18.7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8.67%。4.出租。是目前比较规范、也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全市出租流转土地总面积43.94万亩,占流转总量的20.31%,仅次于转包。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形式在重庆市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全市流转土地总面积2.55万亩,仅占流转总量的1.18%。(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特点1.流转进程趋于加快。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起步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本世纪后,流转进程趋于加快。2003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04万亩,2006年达到了217万亩,接近2003年的2倍。为了进一步加快流转进程,一些地区作了不少新探索。2.流转主体趋于多元。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不断加快,一些社会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也参与了农村土地流转,并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3.流转形式趋于多样。随着流转主体的日趋多元化,流转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趋势。由过去以转让和互换为主的流转,逐步转变为多种形式并存的状态。4.区域差异趋于扩大。由于不同区域的农业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水平各不相同,不同区域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形式也各不相同,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布不平衡态势。二、当前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概括起来,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服务机构不健全、流转机制不完善四个方面。但进一步看,重庆市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反映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在观念、利益和制度等三个方面还存在深层次障碍:首先,农民“两不”和业主“两怕”是影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观念障碍。农民的“两不”,指的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心理普遍存在,“不愿”交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农民将其农村承包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敢”流转或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业主的“两怕”,指的是业主“一怕”农村土地政策不稳,不敢大胆投入;“二怕”农业生产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压力大,不敢大规模搞开发。其次,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不足是影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驱动障碍。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过低的农业比较收益以及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使得各种资本对经营农村土地动力不足,造成了土地流转市场需求不足。此外受农村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能担保和抵押贷款的政策限制,以及农村金融的缺失,又阻碍了农民和业主发展高投入的农业产业。再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是影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

Ja****44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