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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第一篇: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外经贸发〔2008〕226号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委(局、办)、财政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重庆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企业融资和规避出口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的能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市外经贸委联系人:毛庭婷,联系电话:89018144)(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成芳、李茂,联系电话:67575320、67575345)主题词:外贸资金补贴通知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2008年7月2日印发(二)信保费资助的范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证保险不予以支持)、进口预付款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三、资助标准(一)担保费资助标准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外经贸及服务贸易、货代企业,银行规避汇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保证金担保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80%给予资助。2.其他融资业务担保按融资担保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二)信保费资助标准1.进口预付款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20%,且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2.海外投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2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信保公司划分的风险市场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类市场按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资助,C、D类市场按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资助。4.以上每户企业每年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当年6月30日、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四、申报、审核及拨付报送市外经贸委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五、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39号文)和《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40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申请表2.企业基本情况表3.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担保费资助明细表4.重庆市外经贸企业信保费资助明细表第二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于2006年3月3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促进重庆市天然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与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天然气初装费(以下简称“初装费”)筹集、管理及监督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初装费筹集、管理及监督使用。二、初装费是依据《条例》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三、各天然气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初装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初装费收费标准或减免初装费。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需要减免初装费的,天然气公司须报送市经委审查批准。四、各天然气公司对用户交纳的初装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作为经营性收入。五、使用初装费必须经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批准。按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类管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天然气公司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天然气公司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批准立项后,天然气公司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确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在受理天然气公司书面的天然气工程项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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