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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含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企业的再投资,下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独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增资)以及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第四条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注重主业,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批准;(三)研究并指导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导向;(四)统计汇总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五)对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第六条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查或批准;(三)统计汇总并上报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四)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情况;(五)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第七条事业单位是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办理本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三)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履行参与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职责,及时足额获取对外投资收益;(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第八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事业单位在科学论证、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对外投资申请的正式文件,并附会议决议、纪要等内部决策意见;(二)投资项目概况(名称、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资金来源、主营业务等);(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及使用等作出评价;(四)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等;(五)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八)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属非首次对外投资的(含增资扩股),应当提交以前对外投资事项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并附有关财务报表。(九)其它材料。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按规定送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提供的申请、审核资料,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投资与本事业单位发展无关的领域;(二)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利用财政专项拨款及形成的结余对外投资;(五)其他。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避免低估无形资产价值、泄露无形资产秘密等情况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照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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