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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考试、民主测评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第三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四条竞争上岗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五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员竞争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第六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七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任前公示;(七)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与民主测评可结合起来进行。第八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市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事业单位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具体由组织竞争上岗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对报名人员的职位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竞争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以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所报职位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1,对报名达不到2∶1比例,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第十三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十四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试题应从市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题库中提取。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命制。笔试、面试分别按100分制量化计分。第十五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职位,可加试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笔试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笔试成绩,具体比例应根据竞争职位的不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测评方式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第十七条面试由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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