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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型式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

一条****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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