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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篇:钢材有限公司章程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邮政编码:52950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莫金,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010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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