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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铜川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市、区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第六条民办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生规模、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的资助名额。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年初,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县(区)根据上一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经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第八条每年8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教育局将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区县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第九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第十条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发放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区县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5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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