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供热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五条建委、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物价、工商、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七条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锅炉、热交换站、泵站、热电厂、热网等城市供热工程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规划建设供热工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根据供热规划,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供热工程建设用地。第九条旧区房屋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由受益户负担,外管网建设费由所有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摊或集资筹集。第十条新建住宅工程利用现有热源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的供热应积极推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旧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按分户控制的要求逐步改造。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影响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应当到市供热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供热单位与用户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供热组织机构、名称和正常供热需要的资金;(二)取得相应供热资质;(三)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设备;(四)有合格的司炉、热力运行、维修、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五)国家和自治区对供热管理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第十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应当委托有供热资质的单位对其供热工作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供热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供热单位发生合并、转产、迁移或关闭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和市供热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到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年检,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供热单位登记表;(二)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三)锅炉安检、环保、消防设施资料等;(四)上一采暖期供热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五)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九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建立巡检制度,由巡检人员配带标志定期对用户的室温按照《室内温度观测规范》进行观测,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四)不得向暖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五)不得无理阻拦、辱骂或殴打收费、巡检等工作人员;(六)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再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应当在停暖后或采暖期前一个月,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产权人和供热单位书面同意后,由供热单位拆除。但供热设施的拆除不得影响相邻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四章供热标准与收费第二十三条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长供热期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供热,并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未经供热管理机构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应在4小时内通知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停止供热时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告供热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连续中断供热3天以上或累计中断供热10天以上(因停水、停电造成中断供热的除外),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准后,用户可免交相应天数2-4倍的采暖费。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采暖费。收费一

葫芦****io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