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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99〕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银发〔1999〕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津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征信中心:我行是由天津银监局批准,由包商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与天津津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和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股东及一位自然人股东共同设立的津南区首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建设,以社区为依托,在发展传统银行主营业务的同时,为津南区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和零售中高端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金融服务。现已进入信贷调查工作准备阶段。我行现已成功接入天津金融城域网。运用的业务系统名称为:包商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为: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条件如下:线路运营商为中国电信、线路类型为SDH、带宽2M。现由于我行要对申请贷款业务的个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特申请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望批准为盼!联系人:赵崴联系电话:58080***395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天津津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01月4日附件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四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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