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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第一篇: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生育及奖惩政策1、生育政策(1)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①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②独生子女死亡的。③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④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⑤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⑥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⑦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⑧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⑨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⑩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2、奖励优惠政策①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③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④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家庭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⑤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死亡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⑥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⑦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其中省财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⑧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享受优惠加10分的政策。3、惩处政策(1)社会抚养费征收。①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符合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10%征收;符合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50%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3.5倍的30%征收;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③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计征基数3.5倍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其他处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均自理;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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