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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保障措施 第一篇:长沙市住房保障措施二、住房保障坚持落实十七大报告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努力使全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多次对长沙市房产局调研后一再强调的指示精神。据统计,全市48375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11138户,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1107户,6-8平方米999户,8-10平方米1520户,10-12平方米1580户,12-16平方米4555户,16平方米以上的27476户。根据调查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16344户(含四县市)。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房产局推出了以下举措。(一)、明确了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和管理措施1、保障目标:到2007年底前,内五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县(市)城市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保障方式: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3、房源筹集:主要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改建一批直管公房和存量住房、清理一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小户型住房等办法解决。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拟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发行30亿元开放式廉租住房产业基金,建设13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在不过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筹措保障住房房源,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今后若干年的保障住房需求。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4、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家庭收入标准为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1年以上;住房困难标准为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上述标准及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5、资金来源:一是公积金的盈利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包括县(市)区)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财政收入的2%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6、建设计划:2007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从2008年起,全市计划财政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每年12万平方米(五城区10万平方米,四县市2万平方米)。目前,正在启动廉租住房产业基金,廉租住房产业基金建立后,计划新建廉租住房130万平方米。2008年,计划新建1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5400户。7、全市廉租住房准入、年度复核、退出及动态管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各项工作正在逐步完善。(二)扎实开展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工作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共筹建廉租住房9.59万平方米(江南公寓4.52万平方米,2007年新建5.07万平方米)1906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16户,补贴249万元;共核减公房租金4868户,年核减金额387万。(三)加大投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截止2007年底,全市[含省直、县(市)]共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38.88万平方米。其中社会小区646.16万平方米,单位集资建设592.72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23.79亿元,共计解决了149377万户的住房问题,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矛盾。1、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已由原来的中低收入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调整为低收入无房户及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实行三级审批(基层单位、社区,区级,市级)、两次把关(资格审查、准购审查)的审批制度,同时对购房申请人及所购房屋实行信息管理,建立个人购房电子档案。三是套型建设面积由原来以60-80平方米为主,调整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四是规范上市交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特殊情况需上市交易的须严格审批。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后,我市正在抓紧制定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及政府回购具体政策,并暂停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五是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工作已下放到区政府,由区政府与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六是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市政府[2007]40号文件已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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