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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通知

第一篇: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通知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通知一、申报的特殊疾病种类:老政策:16类特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新政策:增加了4类特殊病种,即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二、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上的所有内容,并准备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三、申报人员可以通过登录市医保中心网站拨打各分中心电话或者直接到单位或分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四、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单位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五、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六、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院检查所发生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七、申报人员于检查后10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第二篇: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或被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该病种治疗期原则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精神病)精神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个人参保人员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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