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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篇: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依托本区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第三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政府的导向扶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本区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本区科技创新能力。第四条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第二章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平台的策划、征集、申请受理、初审、验收和年度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区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第七条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章平台任务第八条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技术攻关提供服务,解决实用性技术难题。着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分析测试服务,为协同创新提供服务。(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有效复印件;(五)平台运行章程和管理制度;(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国、地税);(事业法人单位不需要提供)(七)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八)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六章平台建设第十三条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五条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每年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六)未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将按立项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平台资格。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平台建设经费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用于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不得用于房屋建设或装修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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