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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5篇) 第一篇: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共有6方面13项权利要下放,10方面的工作需理顺和加强。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过程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管理方面(一)取消市管、区管道路的划分,将原由市管的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正阳关路、东海路等8条道路管理维护权下放到市南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以上道路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市南区政府移交完毕。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市南区。(二)原由市管的东西快速路一期、立交桥、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管理维护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所在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上述道路及设施的相关资料、管理维护工作于2月8日前向所在区政府移交完毕,其中快速路一期由市政集团于2月8日前移交给市北区政府。在交接过程中,上述道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原管理维护单位负责。2005年及以后,上述道路和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三)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因调流方案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需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避免多头许可,占用、挖掘跨区道路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许可:全市重大活动及旅游季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须报市城管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占路、掘路费由所在区征收。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各区占、掘路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四)改变道路使用用途和长期占用道路的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许可后实施。未经许可的,不得改变用途。(五)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对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相应管理维护经费拨付至所在区。(六)雨水斗清挖工作交由所在区负责。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将相关资料和清挖工作于2月8日前移交所在区,并完善工作标准、检查办法。各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雨水斗定期清挖、淤泥清运工作。交接过程中上述工作仍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2005年及以后,雨水斗清挖经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在年度城维费计划中下达到所在区。海堤河坝、河道、明沟、暗渠的维护仍由各区政府负责。(七)道路检查井的管理维护。各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上各类检查井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检查,3月底前摸清现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区组织整改,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八)城市防汛、防雪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防汛、防雪工作,根据市编制的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的应急预案,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城市道路防雪、防汛工作进行督导。市防汛办负责统一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九)摊点、亭体等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许可后,由各区负责组织招标和日常管理。招标收入由各区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支出。在设置规划未经许可前,仍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许可。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日常管理情况。各区要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保留或清除的初步意见,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十)道路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统一管理。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建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停车场设置状况的调查摸底,提出道路停车场设置意见(含创建文明城市所要求的重点地点、区域),经市公安局许可后,由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经营和日常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招标收入提出分配意见。上缴市财政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各区,由各区用于道路卫生保洁和正常养护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宽为5米以上的人行道,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由各区改造设

书生****瑞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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