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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青岛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1谩骂、亵渎、诽谤等。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自己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四)盗用他人账号;(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经查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经查实严重违反网络行为有关规定和网络宣传纪律的,在,并根据有关性质、情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第十三条因对工作人员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络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第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各区市、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定稿)渝府发〔2004〕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调查笔录(附页)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附件5: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机关简称)[20]号(用人单位):(申请人)于年月日申报的(受伤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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