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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篇: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地、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附件: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二○○八年七月一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基坑开挖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相邻单位、监督、监测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审查、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审查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四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勘察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勘察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相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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