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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

第一篇: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一、申请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备案报告书;(三章程;(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六)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备案流程及时间说明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文化局备案。市文化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证明和备案编号,并抄报文化部;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文化局办理备案手续。【宝家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另可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我们的联系方式是:***010-62303069010-62303096-808。第二篇:非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指南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和《文化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一、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三)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备案流程及时间说明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在网站设立以后6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证明和备案编号,并抄报文化部;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各地备案号统一编写格式:(各地简称)网文备[年份]****号。如:京网文备[2010]0001号。附件: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填报说明:一、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填报本表;二、如属个人网站,“互联网文化单位名称”一栏填“个人”,“单位负责人”一栏填网站所有者姓名;三、“有效证件号码”栏应填写上级单位批准文号,或是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主办单位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四、“互联网文化服务内容”栏应填写所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包括:音乐、美术、动漫、游戏、艺术品、演出、展览等。第三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王旭东二OO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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